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合格与不合格,使用单位与个人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修理后的检定不再收检定费。
二、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所进行的检定不收费。
由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计量器具产品、商品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检定费,检定机构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
三、申请到现场检定,申请检定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相应的检定场所、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不能提供相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负担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检定规程未规定出具检定数据的计量器具,申请检定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出具检定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加收20%检定费;要求出具检定合格计量器具以外的工作段数据,根据工作量参照收费标准加收检定费。
五、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单位或个人,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并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六、计量器具检定后,申请检定的单位或个人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2%收取保管费;超过60日按4%收取保管费;超过6个月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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