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人员:
用于贸易结算的数字指示秤(如电子案秤、电子台秤等)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依据执行检定规程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于2017年5月30日正式实施。近期在日常强制检定工作过程中,我所发现仍然有客户在贸易结算领域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数字指示秤。为维护计量法规的严肃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客户使用不合格数字指示秤造成经济损失,特告知如下:
一、对用于贸易结算领域的数字指示秤,须经湖北省强制检定管理系统备案、报检。
二、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要求的强制检定数字指示秤一律出具不合格的《检定结果通知书》。
三、请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人员在采购或送检贸易结算用数字指示秤之前知晓相关政策。若需更换数字指示秤(电子秤),更换时可参照如下摘录中的要求来作为电子计价秤的选购标准。
武汉市计量测试检定(研究)所
2020年12月28日
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技术要求摘录:
5.2 检定分度值
秤不允许配备辅助指示装置,秤的检定分度值与实际分度值相等,即e=d。
6.1 计量的安全性
秤不应具有易于做欺骗性使用的特性。在其明显易见位置应注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对于包括整体结构秤的外壳,分体结构秤的称重指示器和接线盒应采取防护措施,对直接影响到秤的量值的部位应加铅封,铅封的直径至少为 5 mm,禁止任何不破坏铅封就能对秤进行与计量性能有关的参数调整。经检定合格后必须加检定机构的铅封,铅封不能破坏和拆下;铅封破坏后,合格即失效。
6. 2 扩展显示装置
6. 2. 1 带有计价功能的秤不允许安装扩展显示装置。
6.2. 2 装有扩展显示装置的秤,指示小于 e 的分度值应是:实际分度值 d 不大于0. 2e ,并且在按住扩展显示键期间,或在发出手动指令后的 5s 内,均不得打印。并且要有明示的按键或位置。
6. 3 多指示装置在同一台秤上,对于给定载荷,指示相同内容的多个数字显示装置之间、数字显示装置与打印装置之间的示值之差应为零。
6. 4 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
计量法制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应标注在秤的明显易见位置,并应表示在永久固定于秤体的铭牌上,或在秤自身不可拆卸的部分上。标志和标识必须清晰可辨、牢固可靠。由不同制造商生产的称重指示器和称重传感器组成的秤,则每个模块应有各自的说明性标识。
6.4. 1 计量法制标志内容:
a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
b )检定合格标志。
6. 4. 2 计量器具标识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b )秤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
C )准确度等级;
d )最大秤量,可表示为 Max ,多分度秤可表示为 Maxi:.../.../...;
e )最小秤量,可表示为 Min ,多分度秤可表示为 Mini = Maxi-1 (当i= 1 时,最小秤量Mini = Max);
f )检定分度值,可表示为 e ,多分度秤可表示为 ei:.../.../...;
g )实际分度值,可表示为 d ;
h )检定分度数,可表示为n;
i )最大皮重值;
J )工作温度范围: .. .℃~ .. .℃;
k )限制使用场合的特殊说明:若 n>3 000 时,应注明“不允许室外使用” ;
6.4. 3 对检定合格标志的要求:
a )不破坏标志就无法将其拆下;
b )标志容易固定;
C )在使用中,不移动秤就可以看见标志;
d )采用自粘型标志,应保证标志能持久保存,并留出固定位置,位置的直径至少为 25 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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